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


1总则

     根据GB/T27065-2015/ISO/IEC17065:2012(CNAS-CC02)、GB/T22003-2008(CNAS-CC18)、GB/T27021.1-2017(CNAS-CC01)、GB/T27021.2-2017(CNAS-CC121),GB/T27021.3-2016(CNAS-CC131)、CNAS-CC125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ETC作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决定时的依据及所遵循的过程。

3.管理职责

3.1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提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建议。

3.2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3.4 总经理作出有关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决定。

3.5 综合部根据总经理的决定和证书制作确认表,负责通知的制作、发放、以及证书的收回、换发等管理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条件

4.1.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应根据现场审核/检查/审查和抽样验证(必要时)结果,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检查/审查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4.1.2 保持认证的条件

    a. 在认证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服务、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监督审核/检查/审查,证明获证组织所建立的体系文件得到了运行和保持更新并满足认证审核/检查/审查依据的要求。

    b. 在认证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产品性能经检验,符合相应认证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4.1.3 扩大/缩小认证的条件

a. 认证覆盖产品涉及的专业类别发生增加或缩小;

a) 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增加或缩小;

b) 认证的经营场所增加或缩小;

c) 扩大认证的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

4.1.4 暂停认证的条件

4.1.4.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a.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b.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c.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d.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e.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f.主动请求暂停的。

g.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a.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b.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c.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

f.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g.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h.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3 HACCP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HACCP认证暂时无效。

a.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b.获证组织未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c.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影响食品安全的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的;

f.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不通知现场审核的;

g.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h.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i.其他情形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4有机产品、自愿性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a.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b.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c.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1.4.5服务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认证资格,暂停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a.客户不按期接受认证监督的,或客户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CETC,导致无法联系不能实施监督审查时;

b.监督审查发现客户服务能力达不到认证要求的;

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d.顾客对客户的服务有严重投诉,经查属实的;

e.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f.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CETC应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客户的证书进行部分暂停或全部暂停的处置,必要时应缩小证书范围。

4.1.4.6 GAP获证组织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CETC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CETC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CETC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CETC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CETC批准,并在CETC解除暂停前关闭。

2)CETC实施的暂停

a)CETC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CETC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CETC应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CETC确定。

4.1.5 撤销认证的条件

4.1.5.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已满,获证组织未针对导致暂停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或不再提供获证范围内服务的;

e.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f.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g.获证组织故意或持续的不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h.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j.获证组织拒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2 HACCP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HACCP体系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d.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e.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f.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g.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3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a.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c.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d.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e.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f.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g.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h.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i.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4.1.5.4有机产品、自愿性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a.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b.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c.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d.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e.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f.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g.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h.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i.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j.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5服务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a.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b.客户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事故,给顾客造成损害的;

c.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e.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f.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g.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6GAP获证组织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c.有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①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②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只有在被撤销的原因消除12个月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4.1.6注销认证的条件

4.1.6.1有机产品、自愿性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6.2服务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认证注册资格:

1)由于认证依据和技术条件的变更,客户达不到新要求的;

2)认证有效期届满,客户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

3)客户由于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

4.1.7更新认证注册证书的条件

a.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或自愿性产品的再认证审核/检查/审查,证明获证组织所建立的体系文件得到了有效运行并持续满足认证审核/检查/审查依据的要求;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持有者发生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提供变更申请,附背景资料及有效证件;

c.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持有者发生其他变化;

d.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经认证机构核实,获证组织部分产品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注册要求;

e.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或者企业的原因需要重新换发认证证书的;

f.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机产品转换证书转换期满,经获证组织申请,机构评审满足换证要求的(有机产品适用);

g.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其他需要更新认证证书的情况。

4.1.8对条件和限制的符合性的监督

CETC有权提出以上的条件,并对以上条件及相应限制的符合性进行监督。如果认证组织频繁要求使用被相应标准限制的物质和活动,CETC将提出相关条件减少其使用。

4.1.9为确保暂停结论的有效实施,CETC应与其客户作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暂停期间避免客户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暂停期间,公司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告,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并经审批)。必要时,CETC应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

4.1.10恢复认证注册的条件

a)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

b)暂停原因得以消除;

c)对于相关方投诉经核实属于诬告或者情况不实;

d)受到处罚后整改合格并提交证据;

e)其他需要恢复的情况(含4.5的情况);

f)对于有机产品获证企业,还须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方可恢复。

应保留恢复被暂停认证证书的相应证据。

4.1.11不予批准认证注册的情况:

    a)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b)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c)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d) 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有机适用);

  e)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有机适用);

f)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g)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有机适用);

h) 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认证证书的;

i)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j) 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有机适用);

k)其它不符合认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l)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未能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的。(管理体系适用)

4.1.12证书变更后认证标志的管理

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恢复后,综合部应将其变更结果通知标志管理人员。标志管理人员应核对证书核发标志数量和实发标志数量。一旦发现证书变更后获证组织已发标志超出变更后证书允许使用标志的情况,应告知综合部,综合部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并协同标志管理人员一起将超出部分标志收回。

对于无法收回的标志,综合部应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网站上公开。

4.1.13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缩小或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

范认证时,认证机构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

4.1.14一旦任何场所不能满足保持认证的必要规定,认证证书将被整体撤销。

4.2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决定的审批程序

4.2.1 审核部根据规定要求审查检查组出具的审核材料, 并签署意见报技术委员会。

4.2.2 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和主任根据合同评审提供的评审意见(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审核部上报的审核材料及其签署意见,分别对评审意见和审核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认证决定管理办法》进行认证决定,报总经理。

4.2.3 总经理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的决定。如认证不批准,应明确说明原因,填写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审批表;如批准例外,应根据相应准则和程序批准,并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及记录例外的原因。

4.2.4 对判断符合性需要的客观证据要按照相关准则和程序来判断。

4.2.5 对于扩大或变更认证范围的企业要提交认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部申请评审人员评审后方可安排审核。

注:1.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

2.对于申请扩大范围的,应对获证组织实施现场审核;

    3.如果获证组织申请缩小认证范围,或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2.6对暂停企业,暂停通知由证书制作岗位或证书制作人员完成并以信件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获证企业公告,综合部每月作出报表,由暂停发出部门负责进一步追踪,在暂停期间应加强与被暂停企业沟通和交流,要求暂停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注册证书和认证标识,同时也应积极敦促企业及时消除其暂停原因以在暂停期内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因未按时接受CETC第三次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资格的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与监督审核一起实施,按照本程序4.5执行;暂停期满仍未能消除暂停原因的,CETC应做出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处理。

4.2.7对撤消认证注册的企业,由综合部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交回认证证书,包括对外宣传、广告等,否则CETC将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4.2.8对于技委会验证符合要求的暂停后恢复认证注册的企业,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审批后,连同《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销审批单》一起传递给综合部,由综合部制作并发放《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

4.2.9不予批准认证注册

对于不予批准认证注册的组织,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委员会发出不予批准认证注册的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4.3 证书的制作、发放、注册、公告

4.3.1 综合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认证决定和《证书制作确认表》制作、发放认证证书,并注册管理,发布公告。

4.3.2 综合部根据总经理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决定,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维持认证注册的通知》或《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并负责在十五日内收回注销或者被撤消认证企业的证书,并在网站公示。当缩小范围时,应换发认证证书。

4.3.3证书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暂时无效,CETC应要求被暂停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证书,并不得对其认证资格进行宣传误导。有潜在缺陷的产品,可行时要求其追回,并采取其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和方案应报技术委员会,整改完成后向技术委员会及时报送整改总结,同时提出审核或检验申请,技术委员会根据情况派员审核或检验。通过后,由综合部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对暂停期内未采取措施消除暂停原因的企业,由综合部进行公告。

4.4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和重新换证决定争议处理。

4.4.1一旦出现对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和重新换证决定有异议时,技术委员会主任应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形成最终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对争议具有最终裁决权。

4.4.2 认证证书持有者对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有异议时,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控制程序》执行。

4.5有关事项的说明

4.5.1如果认证不被批准,应向申请人明确说明原因。

4.5.2如果批准例外情况,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总经理批准,并根据申请组织的具体情况,明确例外的时间限制,并在审定记录中准确的记录例外的原因。

4.5.3 CETC 有权提出例外的限制条件,并根据需要监督限制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不满足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5.4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第三次监督审核提出再认证申请,CETC可以将第三次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结合在一起进行现场审核,认证评定通过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同时失效。

4.5.5未能按时接受第三次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资格的企业,在证书暂停期内,可以同时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结合的申请,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流程,CETC可以结合现场审核,做出恢复认证证书、再认证是否通过的决定。

4.5.6如果申请认证组织频繁要求使用方法标准限制的物质或活动,则CETC需提出要求认证组织制定逐步减少这种使用的措施和期限。

4.5.7要根据CNAS的相关规则和CETC的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控制条件为基础及其他相关文件分析判断符合性需要的客观证据。

4.5.8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CETC应正确说明客户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认证被暂停、撤销或缩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