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



1总则

   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CETC认证,符合认证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管理活动。

3管理职责

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3.2 市场部和审核部负责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并将结果汇总给审核部部长。

3.3 技术委员会负责向总经理提出对未按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对受审查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获证客户的证书内容。

3.4 公司其他部门须配合上述工作。

3.5 总经理对未按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4控制程序

4.1认证证书

4.1.1颁证

依据《管理体系审核实施控制程序》、《产品检查实施控制程序》、《服务审查实施控制程序》,受审核/检查/审查方现场审核/检查/审查通过,经技术委员会评定,总经理批准,由综合部注册后颁发认证证书,证书内容如下:

4.1.1.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组织名称、生产/服务场所的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与活动、产品/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①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我机构认可注册号。

在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我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我机构和CNAS均认为该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我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8)证书状态的查询方式。

4.1.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表述。

4)证书编号(唯一的识别代码)。

5)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客户的徽标),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6)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①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我机构认可注册号。

在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我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我机构和CNAS均认为该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我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8)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发布状态的标示(例如修订时间或编号);

9)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10)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标注换证日期用以区分新文件与任何已作废的文件。

11)证书查询方式。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4.1.1.3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唯一的识别代码);

2)组织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覆盖场所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7)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我机构认可注册号。

在获得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我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我机构和CNAS均认为该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我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4.1.1.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证书持有人名称、地址;

3)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名称、地址;

4)有机产品认证类别;

5)认证依据标准;

6)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信息【比如基地/加工厂/经营场所名称、基地/加工厂/经营场所地址、基地面积、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生产规模(种植为对应产品种植面积、养殖为单栏最大存栏量)、产量(单位:吨)等信息】;

7)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电话;

8)认证机构印章及总经理签字;

9)初次发证日期、本次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需写明起始和结束年月日);

10)对有机产品认证应表明认证状态:转换/有机;

11)有机转换认证证书还需要注明转换期起始时间;

12)经允许使用的认可标志;

13)证书修订状态;

14)一个基地只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可为多个生产基地的组织发放多张认证证书(子证书除外,其要求见本程序4.1.3的要求)。

4.1.1.6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注: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4.1.1.7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3)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认证所适用的批次、序列号、型号规格;

(4)认证引用的适用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和年代号);当认证仅依据标准的某一部分,应当明确指出所适用的部分;

(5)颁发证书的日期;

(6)授权人签字及其职务。

4.1.1.8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客户/经营场所名称;

2)地址及其服务提供场所的地址;

3)认证范围;

4)认证星级;

5)认证依据的实施规则/标准;

6)证书编号;

7)发证机构名称;

8)发证日期;

9)证书有效期;

10)服务认证标志等内容。

4.1.2证书编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依据相应的认证方案、认证规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认证证书编号原则见《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认证证书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认证证书编号原则见《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要求。

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证书编号原则见《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要求。

4.1.3关于子证书的颁证要求

管理体系认证组织获准通过认证后只能颁发一张证书,如果该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属多现场/多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可以颁发子证书;对于认证范围内的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每个场所(临时场所、分包场所除外)或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可以发放子证书;要求主证书的内容必须包含全部子证书的范围,且每个场所需要具有相同的范围或子证书范围的一个分范围,子证书应明确地引用主证书。

4.1.4再认证发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限

    对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服务再认证证书,应确保在上张认证书有效期内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按照上一张证书的到期日期作为有效期的开始日期)。如未能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再认证证书注册,证书有效日期按照上一张证书到期日期开始计算。证书发放日期仍然为总经理审批日期。

4.2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

4.2.1公司总经理批准证书后,技术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内容确认件复印件,传递到综合部制证。

4.2.2综合部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每个获准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时)。当获准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时,经总经理批准,综合部也可向获准认证企业增发少量认证证书副本,副本证书编号与正本证书编号一致。证书缮制应保证质量,证书内容差错率(非人为因素不计入)控制在2‰以内。

4.2.3 综合部在向获准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时)时,发放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出,有发放记录,并证书复印件存档。

4.2.4 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执行如下规定方可使用认证标识:

a)须与CET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接受CETC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

b)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c)经营者自我声明的贸易证书复印件应至少保存5年,并按时间与类别归档。

4.3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4.3.1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一般按需求和产量领取认证标志,并交纳标志费用。认证标志使用详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标志可直接使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作为有机标志。获证组织不得私自印刷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

4.3.1.2 良好农业规范

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

2)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3)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4)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5)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6)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7)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4.3.3自愿性产品

    按照各自愿性产品各自的认证方案、认证规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4.3.4管理体系

4.3.4.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认证标志须经CETC书面授权方可使用,认证标志和所属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的认证产生歧义,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其他任何解释为产品符合性。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ETC的声誉,不得损害认证制度,使公众对认证失去信任。

4.3.4.2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 获证客户的标志(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HACCP)和适用标准;

--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例如世纪科环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的名称或者徽标)。

4.3.4.3获证组织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审核报告,认证证书不准以任何方式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及审核报告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一旦出现上述情况,CETC需调查欺诈情况,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3.4.4审核部一经得到表明获证单位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标志的信息,应立即做出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必要时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方,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4.3.4.5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方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任何方式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4.3.5服务

4.3.5.1通过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后,获证客户可以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3.5.2子证书涉及的经营场所使用证书和标志应获得获证客户的授权。

4.3.5.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经营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服务获得认证, 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ETC 的声誉,不得损害认证制度,使公众对认证失去信任;

4.3.5.4获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

4.3.5.5获证客户应确保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服务运行稳定,当覆盖范围内的服务质量、环境、安全等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事故/事件时,应及时报告CETC 并接受其调查或监督检查。在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

4.3.6获证组织应按照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审核报告,认证证书不准以任何方式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及审核报告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一旦出现上述情况,CETC需调查欺诈情况,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3.7在证书有效期内,市场部及审查组要对获证客户的服务认证证书和服务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若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CETC应采取纠正措施:

——证书被误用/滥用主要形式有:

a)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活动;

b)未经许可使用证书;

c)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d)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发现以上情况时,由发现的部门经过验证确实后,及时填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错误使用处理单》,交管理者代表批准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当发现以上情况时,CETC采取的纠正措施有:

a)将处理结果告知误用/滥用证书单位,责令其纠正;

b)按《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c)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旦获证客户的证书被撤销,综合部应采取下述行动:

a)将撤销通知单发送获证客户;

b)收回认证证书,登记后销毁;

c)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4.3.8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方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任何方式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获证客户应按CET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ET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以及使用文字描述,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4.3.9若发生证书遗失,客户可以向CETC综合部提出证书补发申请,同时要在带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报刊杂志、或CETC有关的杂志、网站上声明挂失。综合部在收到证书补发申请书,挂失声明(原件),补发费用,确认无误后,受理补发证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证书缮制和发放,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

4.4认可机构标识

4.4.1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对于我机构获得认可的专业,允许该专业产品认证的获证组织按照以下要求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

1)CNAS认可标识按如下方式:









2)我机构应与获得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的协议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4.4.2管理体系和服务获证组织

不允许管理体系认证的获证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包装上。

4.5管理

4.5.1 认证证书持有者依据《证后监督管理控制程序》每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CETC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后,允许其继续使用证书,对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有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申请重新换证:

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c)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d)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4.5.2在证书有效期内,允许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对证书和标志的换证、扩大、缩小、注销、暂停、撤销时依据《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

4.6认证证书的变更

4.6.1拟进行证书变更的获证企业应向市场部或审核部提交《认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资料中应明确证书变更内容。

4.6.2收到获证组织要求证书变更的申请资料后,由审核部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判断是否符合下列证书变更的条件:

a) 《认证变更申请书》内容及资料齐全;

b) 原证书复印件所述内容属实;

c) 获证证书不在暂停期间;

d) 获证证书没有被撤销,且证书仍为有效;

e) 专业项目属于CETC认可的业务范围。

4.6.3 证书变更申请由审核部组织评审,并保留《获证组织证后变更评审表》。

4.6.4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变更项目及具体内容,确定审核/检查/审查方式:

4.6.4.1 若根据书面资料能确定证书变更后的产品符合相应认证标准及法律法规要求,则不需安排现场审核/检查/审查,如:   

    a)若获证组织的证书变更申请仅涉及该组织名称的变更;

b)组织未实施搬迁,仅因地址名称(如地名、路名等)发生变更,而提出地址变更申请。

4.6.4.2若需现场审核/检查/审查的, 应与申请组织协商确定选择下列证书变更审核/检查/审查的方式:结合再认证进行证书变更审核/检查/审查,或者安排专项的证书变更审核/检查/审查,同时根据审核/检查/审查方式、产品覆盖及变动情况及与上次审核/检查/审查的间隔周期等情况确定审核/检查/审查人日数。

4.6.5证书变更的实施

4.6.5.1对于经书面审核/检查/审查即可变更证书内容的项目,审核部合同管理岗位需安排申请评审人员审查变更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 请获证组织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直接提交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定人员进行评定后报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审批。

4.6.5.2对于需现场审核/检查/审查方可变更证书内容的项目依据《管理体系审核实施控制程序》、《产品检查实施控制程序》、《服务审查实施控制程序》执行,其中,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审核/检查/审查计划中应包括扩大的认证范围所涉及的全部管理活动及区域。

4.6.5.3可直接更换或当现场审核/检查/审查符合要求时,换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原证书收回。

4.6.5.4认证标准和/或实施规则变更时,CETC发布转换公告并实施转换。转换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逾期未完成转换的,注销原认证证书。

4.6.5.5扩大范围时,CETC应安排现场审核/检查/审查,要求同初次认证,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符合要求的,颁发证书。当获证后又提出扩大服务认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安排扩大部分的现场审核/检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4.6.5.6认证范围被缩小时,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并进行公告。并要求获证客户组织修改所有的广告和公开宣传材料。需要注意,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认证范围的缩小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4.7获证客户名录

公司建立获证客户网上名录,将公司所有获证客户的认证信息在网上发布,或提供相应的证书查询网址,确保在有请求时提供该目录。该目录包括以下信息:获证客户名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和地理位置(如国家和城市)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