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后监督管理控制程序

1总则

为了对组织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验证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组织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管理和再认证。

3管理职责

3.1审核部负责认证后的监督(包括非例性审核/检查/审查、暗访)、再认证的实施。

3.2市场部负责再认证的联络管理。

3.3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监督(包括非例性审核/检查/审查、暗访)、再认证审核/检查/审查结论的审定。

4管理程序

监督审核/检查/审查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进行审核/检查/审查,应对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只能进行重点监视,并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应根据策划要求,确保对获证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保证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保持信任。

当监督审核/检查/审查过程或日常信息跟踪发现获证客户的生产设施不能确保认证范围中有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良好农业规范/自愿性产品不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时,可以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建议。

4.1定期的监督

4.1.1质量管理体系

4.1.1.1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1)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2)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3)获证企业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企业实施监督审核。

(4)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初次审核计算的审核时间人日数的30%。

4.1.1.2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质量目标及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4.1.2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1.2.1根据获证组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1)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2)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3)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初次审核计算的审核时间人日数的30%。

4.1.2.2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及运行体系的资源是否有变更。

2)已识别的环境因素是否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并得到控制。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环境方针及总环境目标及各层级环境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符合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针对内审中的问题客户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管理评审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持续有效性。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10)环境管理体系的双排、双控达标情况;

11)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性;

12)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外部相关方信息交流并做出回应;

13)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产品实物质量的监督抽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及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重大动、植物疫情,适用时,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指上次审核时国家及地方没有生产许可要求,本次审核时有生产许可要求);

4.1.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1.3.1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自上次审核完成之日起,每隔9-12个月安排一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应自上次审核最后一天算起(初次监督的时间根据初次审核二阶段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如因产品/服务的季节性或客户需求等原因,监督审核难以覆盖认证范围内所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的,应保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

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4.1.3.2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认证证书和标识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使用;

(9)对产品安全性进行验证(必要时)。

4.1.4 HACCP体系:

4.1.4.1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12个月内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4.1.4.2监督的内容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3)产品安全性情况;

4)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0P)、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9)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0)证书的使用;

(11)对产品安全性进行验证(必要时)。

4.1.5有机产品

4.1.5.1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1)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轮作计划,由审核方案制定人员负责制定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对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审核方案制定人员根据风险评估应至少策划出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的要求,并将监督检查要求在《审核方案》标明。检查组长现场检查时,根据产品种类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重新总体水平等情况现场确认监督审核的频次及项目,对多个生产季节的,至少策划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监督检查,当修改了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项目的《审核方案》,检查组长应负责并将相关信息在《检查报告》中描述。

2)技术委员会根据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次数和时间,如需变更监督频次和时间及项目,应将结果形成书面的信息,并传递审核部,以便于审核修订方案包括并落实安排。

4.1.5.2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由审核部应形成书面的审核方案,详见《审核方案管理程序》,监督检查要点应在检查方案中明确。在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依据审核方案要求,对获证企业实施例行监督检查。对有机产生经营者的分包方检查见《对有机生产、加工分包方检查办法》

4.1.6服务

4.1.6.1监督审查的频次和时间

为确保客户提供的服务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2次例行的监督审查,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查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进行。正常情况下第二次监督审查应从第一次监督审查结束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两次监督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1)客户出现严重的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经查为获证组织责任,并造成较大影响;

2)客户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相关职能、服务资源等;

3)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4)相关方对获证组织进行多次投诉;

5)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4.1.6.2监督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持续符合;

2)客户的代表性区域和活动,包括服务体系运行的主控部门、与顾客接触的服务  提供过程;

3)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4)组织的任何变更;包括组织机构变更、体系文件 修改、主要负责人更换、服务场所范围的变化情况;

5)组织开展的持续改进活动;

6)相关方/顾客的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确认组织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 效性以及重大投诉对认证保持的影响;

7)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

4.1.7良好农业规范

4.1.7.1监督审核的频次和时间

初次检查未能在产品收获期进行时,或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由审核部按照策划的《审核方案》安排监督检查。

4.1.7.2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由审核部应形成书面的审核方案,详见《审核方案管理程序》,监督检查要点应在检查方案中明确。在证书有效期内,审核部依据审核方案要求,对获证企业实施例行监督检查。

4.1.8自愿性产品

    按照各自的认证方案、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4.2信息通报和特殊审核、不通知检查

4.2.1信息通报

4.2.1.1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组织获证组织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主动地向CETC通报情况:

1)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2)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3)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4)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组织和管理层(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包括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企业规模发生变更等;

    5)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6)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7)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8)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9)发生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中时;

10)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4.2.1.2有机产品

对于有机产品获证组织,CETC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10)其他重要信息。

4.2.1.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我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投诉的信息;

8)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被发现有不符合的信息;

9)不合格品召回/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4.2.1.4 HACCP体系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组织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HACCP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6)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8)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9)其他重要信息。

4.2.1.5服务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服务认证持续有效,CETC应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以明确约定,及时向CETC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发生变更;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服务管理、决策人员)发生变更;

3)联系人和场所发生变更;

4)服务过程发生重大变更。

4.2.1.6自愿性产品

按照各自的认证方案、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4.2.1.7 CETC应对上述信息进行评价,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比如:换发证书、现场审查、增加监督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在内的措施。

4.2.2特殊审核

4.2.2.1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认证申请评审人员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且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以扩大的决定,扩大认证范围可以结合监督审核进行。对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审核部应制定专用的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标准条款和内容。确保扩大范围的具备相应的能力。

《审核方案》的检查标准条款和内容应考虑《认证变更申请书》中相关内容: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影响企业体系覆盖人数;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引起生产/经营场所变化;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增加新的生产线或生产工艺;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使用原料是否发生变化;

——扩大范围的产品生产是否引起体系文件的变更;

——扩大范围的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已包含在原认证产品执行标准中;

——其他变更的情况。

4.2.2.2对获证企业的更改通报由审核部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核/检查,并将决定通知获证企业,获证企业未得到通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宣传已更改产品获证的信息。特别是针对有机产品,在未得到CETC的相关通知前,操作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4.2.2.3如发生下述重大变化,影响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运行或不能满足认证标准,可进行不通知检查,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获证企业,检查时间不能被企业预测,根据监督结果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认证资格暂停、撤销等处理: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供方的所有权、组织机构、管理者发生了变更;

——较大范围的部门和人员未执行所采用的标准;

----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出现显著影响产品设计或规范的更改;

----其他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

——组织获证组织或个人发生变更。

4.2.3不通知检查

不通知现场审核应在检查前48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检查计划,对不第一次不接受检查企业由公司审核部发出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检查由审核部提出暂停其认证注册资格,经过审批同意后予以暂停认证证书。

4.2.3.1有机产品

审核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1月份编制不通知检查方案或名单,审核部负责不通知检查方案的实施,不通知检查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上年度获证组织数的5%。策划结果形成书面的《年度不通知检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不通知检查企业名录,并予以安排落实。

检查组收到非例行检查任务后,重点核查获证组织有机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完成《有机产品认证企业非例行检查实施表》,并及时回传技术委员会。

4.2.3.2良好农业规范

GAP不通知现场检查有审核部在现场检查48小时内通知获证组织,审核组向获证组织提供检查计划并获得获证组织确认,不通知检查内容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在28日内进行整改。

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当实施选项1认证时(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每年至少对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实施不通知检查。当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当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当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2)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部每年的年底前须完成策划不通知检查,必要时,增加不通知检查的比例。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检查内容由技术委员会对检查记录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做出保持、限期整改、暂停、撤销等处理意见,总经理对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批。并由技术委员会对检查记录统一归档保存。

4.2.4跟踪调查(HACCP体系适用)

审核部在不通知现场审核前48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对第一次不接受审核企业由审核部发出书面告诫,第二次不接受审核暂停认证证书。

审核部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跟踪调查,可以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获证组织数不足100的,跟踪调查数量应不少于5个。

4.3再认证

4.3.1证书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证企业向CETC提出再认证换证的申请,管理体系再认证应签定再认证合同,其审核控制参照《管理体系审核实施控制程序》、《产品检查实施控制程序》、《服务审查实施控制程序》进行,但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结合认证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变更(变更之后是否还支持认证覆盖范围)来评价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相关证范围持续相关的适宜性、符合性、有效性;

——获证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整体绩效情况);

——利用管理体系绩效信息(以往审核不符合、报告等),以提高审核效率和有效性;

——组织自我改进促进其持续发展的情况。

证书到期前未向CETC提出申请,综合部向其发出《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并要求企业交回认证证书原件。

4.3.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按各认证规则要求执行。证书期满三个月前,申请认证企业向CETC提出再认证换证的申请,其审核/检查/审查控制参照《管理体系审核实施控制程序》、《产品检查实施控制程序》、《服务审查实施控制程序》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证书到期前未向CETC提出申请,综合部向其发出《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并要求企业交回认证证书原件。

4.3.3再认证应对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的运行进行评审,对再认证组织有重大变更时:如体系或运作环境(如区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进行再认证现场审核时应确保审核组织获证组织:

——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目标的实现;

——体系中所有要素间有效的相互影响;

——运作变化时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经证实的对保持管理体系有效性并改进管理体系,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证实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有效性;

——结合内、外部变更检查其认证范围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上一个认证周期绩效评价(管理体系)。

4.3.4对管理体系认证周期的绩效评价由合同管理人员牵头,组织审核部、技术委员会以及市场人员进行,并完成《再认证企业认证周期绩效评价表》。

4.3.5有机产品再认证的特殊要求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审查程序。有机产品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又无正当理由在3个月延长期内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且不应缩短转换期。

4.3.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再认证的特殊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应确保对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子行业类别的典型产品/服务进行审核。

4.4监督、再认证及结果

4.4.1监督审核/检查/审查、再认证审核/检查/审查的程序执行《管理体系审核实施控制程序》、《产品检查实施控制程序》、《服务审查实施控制程序》。对再认证中发现的不符合或缺少符合证据的认证组织,应在上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确保两次认证的连续性和符合性。

4.4.2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4.4.3受审核/检查/审查方实施内部/检查/审查的最短周期应不超过12个月。审核/检查/审查报告应做出是否建议CETC给予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结论。

4.4.4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监督审核/检查/审查报告、再认证审核/检查/审查报告,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记录等进行审定,做出认证结论,如证实获证客户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后,保持其认证。在受审核/检查/审查组织的体系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问题时, 应提出采取换证、暂停、撤销等相应措施的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审批,见《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

4.4.5如果在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前成功完成了再认证活动,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或维持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或按初次认证要求重新认证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

4.4.6监督、再认证的审核记录、决定、有关资料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