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TC与获证组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证组织

1.1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则;

1.2为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再认证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区域的确定,调阅所有记录和访问人员;

1.3获准认证以后,可以使用CETC认证证书和标志,但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CETC声誉,也不得发表违背认证制度规定及被认为“误导”或“非授权”的言论,但不能随意使用CNAS的标志;

1.4仅就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过程范围做出声明;

1.5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注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按要求退回认证证书和相应认证标志(适用时);

1.6只能用认证证书来证明其相应的产品/件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体系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了CETC的产品认证批准;

1.7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审核报告或审核报告中的任一部分,在各种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广告、互联网)中对认证的宣传应符合CETC的要求;

1.8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交纳有关费用;

1.9在认证(审核)活动中有权要求CETC提供有关更详细的信息;

1.10对认证(审核)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有异议时有向CETC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1.11随时接受CETC所安排的非例行监督审核;应及时向CETC上报体系变更信息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的信息上报。

1.12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建立程序,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体系变更的最新信息,如:

——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机构、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前提计划、HACCP计划变更;

——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产品具体品种变更;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其他重要信息。

2世纪科环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CETC

2.1CETC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对申请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他条件,不应以申请组织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为认证供方的数量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2.2对申请组织的认证评定,遵循的准则应是产品/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引用文件给出的要求,当某一特定的认证计划需要对这些文件做出解释时,应由相关且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发布;

2.3根据申请组织的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及时按照程序规定对申请组织进行认证(审核),对认证活动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2.4 CETC仅在获准认可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评定和做出认证决定;

2.5应按规定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证审;

2.6应及时向获证组织提供有关认证审核的信息;

2.7认证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注册、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组织的认证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证书有效期、证书状态、证书编号等信息)在CETC网站及CNCA认证信息系统公告;对认证申请组织、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密(包括商业,生产、技术和质量认证审核信息),未征得申请组织及获证组织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应法律要求除外);

2.8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提出的申诉/投诉、争议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对方;

2.9对获证组织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以及在监督评审(包括非例行监督评审)时出现严重不合格,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CETC有权停止该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适用时),收回认证证书,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并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10CETC在与已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CNAS认可标志,不将CNAS认可标志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